东营市潍坊商会章程
(2015年12月27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东营市潍坊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原籍地为潍坊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东营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发起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潍商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针,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按照合作共赢,抱团发展的原则,协调商界、会员之间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潍坊籍企业的特色和优势,促进两地经济、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发展,关心会员,教育会员,树立潍坊人在东营的良好形象和信誉,为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东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安慧商城A-1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促进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会员正确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树立在东营市潍坊企业和企业家的良好形象;
(二)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诉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会员进行管理和为会员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三)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调查、收集、整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发展提供帮助;
(四)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相互合作、强强联合提供服务平台;
(五)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发挥商会整体优势,开展会员互助,开拓投资融资渠道,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培训、投资、理财、融资牵线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
(七)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组织和推动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九)承办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经秘书处初审;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享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研究决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经济领域内和社会上有较好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能力;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按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在位时授权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名誉会长、顾问等人选。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领导下对本会所有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会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人数不少于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与理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和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的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经审计后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